《約談制度(試行)》規定,一年內發生1起煤礦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以及未按要求落實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責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等情形的,均在約談范圍之列。
約談對象包括煤礦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上一級公司分管負責人和屬地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分管負責人。較此情形嚴重的,除約談煤礦、煤礦上一級公司外,還將約談屬地煤礦安全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
太原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情形發生后,將在30日內啟動約談程序。為確保約談效果,切實壓實煤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